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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知識產權服務至最后“一公里”
有沒有一種方式,既可以讓企業“足不出戶”就能享受到專業知識產權服務,又可以讓市場“無縫對接”到所需的知識產權成果,更能讓知識產權戰略與企業科技創新和經濟產業發展實現有機融合?近年來,我司通過實際的知識產權工作給出了答案。自成立以來,我司致力于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運用、服務三大體系,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等業務水平,努力為客戶的知識產權布局及企業發展提供專業建議以及技術支持。2018年,我司啟動了知識產權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大力推動知識產權服務下沉至各企業、個人。對于上述工作開展的初衷,總經理有著自己獨到的見解。在她看來,知識產權雖然有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5個環節,但實際上,前4個環節都與服務環節密不可分,相關工作的開展也都需要高水平的知識產權服務的支撐和促進。多年來,得益于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和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本公司的知識產權業務也得到了飛速發展,工作內容已從以往相對單一的代理服務逐步轉向知識產權的申請代理、訴訟維權、信息服務、成果轉化等多樣化、高端化和國際化服務,并且范圍還在不斷擴大。為了進一步助力客戶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發展,我司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基于客戶需求信息存在滯后性、服務雙方信息不對稱以及對知識產權信息不敏感等原因,目前的服務方式難以滿足客戶即時的需求以及企業長遠發展的需要。此前通過客戶服務反饋及調研,發現多數的客戶在知識產權布局方面不全面以及缺乏專業的指導。基于此,我司在推進知識產權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過程中開展了知識產權服務“下沉”工作。整個服務體系由企業與我司共建,我司負責對各企業的知識產權活動給予專業的指導以及相應的技術支持。截止目前為止,該服務體系已經在多個企業建立起了知識產權服務中心,在多家企業設立了知識產權聯絡專員,以便將我司的知識產權服務及時與客戶的需求相結合,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目前,我司仍在推進該項工作,計劃在年底全面覆蓋有過合作往來的客戶,實現知識產權服務全面“下沉”至企業。目前各知識產權服務點已經收集了多家企業的知識產權需求,我司將客戶的需求與現實情況結合,主動為客戶推送有關的專利信息以及最新的商標信息,除此之外還定期發布新出政策以及政策分析意見,提供技術創新、競爭對手跟蹤等需求的知識產權服務。此外公司各服務點還通過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實時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信息的監測,為企業提供從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到運營的全鏈條式綜合服務。“工作人員用專業的系統幫我們檢索了專利信息,讓企業對后續研發有了較為明晰的方向,這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企業提高了研發起點,有利于高價值專利的布局和產出。”一名客戶如是說道,以前該客戶在進行知識產權布局的時候往往會到大城市尋求服務。如今,對于設有知識產權服務點的客戶來說是更加方便,一方面是通過長期的合作,對客戶的需求以及具體情況有了全面的了解,可以更加有針對性的開展知識產權工作,能夠更好的保證知識產權服務的質量,更好的滿足客戶對于知識產權的需求。客戶在進行知識產權布局的時候更加的方便。通過服務窗口“下沉”的方式,實現知識產權服務的高效化。通過對各服務點優質資源信息的整合,使各服務點企業享受“一站式”綜合服務。在知識產權綜合服務體系構建中,服務“下沉”至企業、個人的工作正在有序開展,并頗有成效。在接下的日子來,我司將實現服務全覆蓋,不斷的推進知識產權“最后一公里”服務工作的開展,努力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運用、服務三大體系。責任編輯:洪日月日期: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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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一問一答
問題一:規章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伴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商標促進市場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作用日益凸現。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背景下,中小微企業不斷涌現,市場主體對注冊商標的需求增長空前。近年來,隨著商標注冊程序優化、注冊周期縮短、注冊成本降低,當事人獲得商標注冊更為便捷,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大量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為轉讓牟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這些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破壞營商環境,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修改決定。規制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是此次修改的重點內容之一,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強商標使用義務,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打擊惡意注冊的關口前移,并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于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規范商標代理行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存在惡意注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三是對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惡意訴訟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從而將規制惡意注冊行為貫穿于整個商標申請注冊和保護程序,在責任主體方面既包括申請人和權利人也包括商標代理機構。本次修改為規制惡意商標申請注冊行為提供了直接、明確的上位法依據。 為著力營造尊重知識價值的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商標法順利實施,有效規制惡意商標申請注冊行為,體現嚴厲打擊的決心和導向,促進公平競爭,在廣泛征求社會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規章。問題二:規章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答:規章在起草思路上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遏制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明確申請商標注冊和從事商標代理的要求,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職能,將打擊關口前移并實現全流程覆蓋。二是配合商標法最新修改,細化商標注冊部門依據商標法第四條進行審查時的考量因素,以及第六十八條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和處罰幅度。三是強調監管與引導相結合,將商標審查、管理流程內規制手段與信用記錄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結合,將政府部門積極引導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形成嚴厲打擊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長效機制。問題三:依據規章規定,屬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標申請注冊行為有哪些? 答:目前商標法中關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申請商標注冊的規定散見于多個條款,規章在第三條對商標法規定的、實踐中常見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類型進行集中列舉,包括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申請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基于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存在而申請注冊該商標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注冊的,以及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具有不良影響的行為。明確了申請商標注冊的要求,為審查和執法提供更為明確的依據,并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解讀和正面引導。問題四:規章對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有哪些要求? 答:為了規范代理行為,凈化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規章第四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存在惡意注冊行為不得接受委托及其他不得從事的行為,包括屬于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關系人搶注商標的,以及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此外,規章明確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問題五:近期惡意申請注冊商標行為引發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尤其是知名網紅敬漢卿的名字被他人惡意搶注事件。依據商標法和規章規定,將如何處理惡意申請注冊行為? 答:修改后的商標法和剛剛出臺的規章,將實現在審查、執法等多個環節有效打擊惡意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如搶注知名網紅名字類似案件,對于尚未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輿情、舉報線索等發現相關申請屬于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依法駁回,不予公告;在初步審定公告期間被提出異議的,商標注冊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理由成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注冊決定。對于已注冊的商標,相關權利人可以依法提出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無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商標注冊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該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注冊部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對于上述決定或裁定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復審、訴訟等程序。 此外,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下一步,商標注冊部門還將發布近年來處理的商標惡意申請典型案例,以體現立法效果和威懾力。問題六:商標注冊部門在實踐中將如何審查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 答:審查實踐中,如果商標注冊部門發現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存在無正當理由大量申請商標注冊、交易商標、占用公共資源,及多次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搶注他人商標等情形,則會繼續審查該申請是否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具體來說,在認定是否構成惡意申請時,審查員需要綜合多項考慮因素和個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如利用商標審查系統中查詢申請人的申請歷史、轉讓情況等相關事項,篩查馳名商標、知名地名等禁注詞;通過營業執照、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等對所在行業、違法記錄等進行查詢。此外,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員認為申請人涉嫌惡意申請或者囤積注冊的,可以要求其做出相關說明。問題七:規章規制了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如果代理機構明知委托人存在惡意申請行為仍然接受其委托辦理申請,將如何處理? 答:根據商標法和規章的規定,對于上述行為,如果查證屬實,將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此外,還可以適用其他處理措施,包括將處罰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代理機構負責人進行整改約談;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依法采取行業自律措施等。問題八:針對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行為人,在信用懲戒方面會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實踐中,對從事違法行為的行為人給予信用懲戒是非常有效的規制手段。在專利領域已經有了很多成功經驗,包括2018年11月,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印發了《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其中將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為此,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研究制定《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對落實備忘錄的操作問題進行細化。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正在制定中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也在研究考慮將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作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情形之一。下一步,將仿照專利領域的做法,將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納入聯合懲戒的范圍在相關規章和文件中予以明確。問題九:相關部門在提升便利化服務水平,健全內部監督方面有哪些舉措?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積極引導申請人依法申請商標注冊、商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規范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將進一步暢通商標申請渠道、優化商標注冊流程,提升商標公共服務水平,為申請人直接申請注冊商標提供便利化服務。 在內部監督方面,將健全相關制度,對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從事商標注冊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問題十:請問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采取了哪些措施規制惡意商標申請注冊行為?下一步將如何加強? 答:國家知識產權局一直高度重視商標惡意注冊問題,依法對商標惡意搶注進行規制,尤其是近年來將打擊惡意注冊關口前移,在商標注冊審查和審理階段采取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標惡意搶注行為,這些措施包括:一是通過梳理典型案例,明確需要規制的包括大量摹仿、搶注他人馳名商標等在內的惡意注冊行為。二是在審查系統中增加提示功能,對涉嫌惡意注冊的申請要求審查員綜合考量相關信息,嚴格審查。三是采取提前審查和并案集中審查等措施,從嚴適用法律,堅決遏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四是加強對惡意商標申請的監測,一經發現及時處理。五是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約談代理機構,加強警示規范和正面引導,有效維護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2018年,在審查和異議環節累計駁回非正常商標申請約10萬件,2019年第二季度共駁回惡意申請2.4萬件,約占同期駁回量的4.2%。 商標法的最新修改和這次規章的出臺,為嚴厲打擊惡意申請注冊行為提供了更加明確和直接的法律依據,有利于進一步加大打擊惡意商標注冊行為的力度。下一步,商標注冊部門將盡快制定具體規程,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進行細化,并發布近年來處理的商標惡意申請典型案例,以體現立法效果和威懾力。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繼續推進商標法新一輪全面修改準備工作,通過對商標法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對社會關注熱點問題開展專題論證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繼續加大商標惡意申請打擊力度,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發揮商標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我們相信,隨著這些新規定的實施,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必將進一步規范,營造更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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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已于2019年10月10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局長 肖亞慶2019年10月11日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2019年10月1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布)第一條為了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規制惡意商標申請,維護商標注冊管理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具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屬于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二)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三)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申請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基于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存在而申請注冊該商標的;(四)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五)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注冊的;(六)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第四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商標注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屬于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二)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三)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第五條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部門發現屬于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依法駁回,不予公告。具體審查規程由商標注冊部門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另行制定。第六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公告期內,因違反本規定的理由被提出異議的,商標注冊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理由成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注冊決定。對申請駁回復審和不予注冊復審的商標,商標注冊部門經審理認為屬于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駁回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第七條對已注冊的商標,因違反本規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內被提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申請的,商標注冊部門經審理認為宣告無效理由成立,應當依法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對已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部門發現屬于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第八條商標注冊部門在判斷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屬于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時,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商標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等;(二)申請人所在行業、經營狀況等;(三)申請人被已生效的行政決定或者裁定、司法判決認定曾從事商標惡意注冊行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情況;(四)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五)申請注冊的商標與知名人物姓名、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業標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六)商標注冊部門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第九條商標轉讓情況不影響商標注冊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情形的認定。第十條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注冊部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注冊部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注冊部門撤銷其注冊商標。第十一條商標注冊部門作出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述決定或者裁定后,予以公布。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商標代理機構,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第十四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政府部門應當依法將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商標代理機構,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其負責人進行整改約談。第十六條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引導申請人依法申請商標注冊、商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規范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暢通商標申請渠道、優化商標注冊流程,提升商標公共服務水平,為申請人直接申請注冊商標提供便利化服務。第十七條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從事商標注冊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從事商標注冊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注冊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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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2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現將《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 2019年9月26日(此件公開發布)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為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關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實減稅降費政策、緩解財政運行困難,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就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一、基本原則(一)保持現有財力格局總體穩定。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穩定分稅制改革以來形成的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總體格局,鞏固增值稅“五五分享”等收入劃分改革成果。(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擔機制。按照深化增值稅改革、建立留抵退稅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稅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不變的基礎上,合理調整優化地方間的分擔辦法。(三)穩步推進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適時調整完善地方稅稅制,培育壯大地方稅稅源,將部分條件成熟的中央稅種作為地方收入,增強地方應對更大規模減稅降費的能力。二、主要改革措施(一)保持增值稅“五五分享”比例穩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6號)確定的2—3年過渡期到期后,繼續保持增值稅收入劃分“五五分享”比例不變,即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進一步穩定社會預期,引導各地因地制宜發展優勢產業,鼓勵地方在經濟發展中培育和拓展稅源,增強地方財政“造血”功能,營造主動有為、競相發展、實干興業的環境。(二)調整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分擔機制。建立增值稅留抵退稅長效機制,結合財政收入形勢確定退稅規模,并保持中央與地方“五五”分擔比例不變。為緩解部分地區留抵退稅壓力,增值稅留抵退稅地方分擔的部分(50%),由企業所在地全部負擔(50%)調整為先負擔15%,其余35%暫由企業所在地一并墊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稅分享額占比均衡分擔,墊付多于應分擔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按月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財政調庫。合理確定省以下退稅分擔機制,切實減輕基層財政壓力。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研究制定。(三)后移消費稅征收環節并穩步下劃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后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具體調整品目經充分論證,逐項報批后穩步實施。先對高檔手表、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的品目實施改革,再結合消費稅立法對其他具備條件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改革調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數,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則上將歸屬地方,確保中央與地方既有財力格局穩定。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等部門研究制定。三、工作要求(一)加強組織領導。財政部要加強對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工作的協調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強化協同配合,督促指導本級部門和轄區內市縣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全力配合改革,協助做好對各地區各行業改革落實情況的跟蹤監測。(二)嚴肅財經紀律。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防止一些地方人為干預稅收、突擊做基數。各地區要按本方案要求推進改革,嚴肅查處干預企業經營、操縱稅源分布、地方市場保護等違規行為,防止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搞違規政策洼地。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改革后稅收征管工作,嚴厲打擊虛開發票和偷逃騙稅行為,堅決堵塞征管漏洞。(三)推進配套改革。本方案確定的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措施到位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理順省以下各級政府間收入劃分關系,均衡省以下地區間財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是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的關鍵之舉,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是落實減稅降費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區各部門要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抓好本方案的貫徹實施工作,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為減稅降費政策落實創造條件,確保讓企業和人民群眾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收官打下決定性基礎,以優異成績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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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審議通過!強調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和維權援助等機制
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以政府立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制度保障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修訂草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0月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以政府立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制度保障;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修訂草案)》。會議指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制定專門行政法規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是深化改革開放、促進公平競爭、增強市場活力和經濟內生動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會議通過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圍繞市場主體需求,聚焦轉變政府職能,將近年來“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并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確立對內外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營商環境基本制度規范。一是更大力度放權。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推進“證照分離”,壓減企業開辦和注銷手續,各地要向社會公開企業開辦涉及的證照、辦稅、銀行開戶、接入電力等的辦理時限,超過時限的,辦理單位要公開說明理由。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進一步精簡行政許可和審批,對確需保留的許可、證明等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嚴控新設行政許可,凡要新設的,必須嚴格依法依規審查論證和批準。二是規范和創新監管執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都要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行“互聯網+監管”。對新興產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三是加強市場主體保護。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和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產安全,嚴禁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對市場主體和經營者個人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平等享受國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和維權援助等機制。四是突出政務公開透明。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水電氣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按規定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若無法律法規等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五是嚴格責任追究。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相關違法違規和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公用企事業單位亂收費、行業協會商會及中介服務機構違法評比認證和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等,要依法追責。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修訂草案)》。草案圍繞完善檔案管理相關制度,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管理責任,增加了檔案信息化建設的規定,明確了電子檔案的法律效力,并擴大檔案開放利用,縮短檔案封閉期。會議決定,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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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專利審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第328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三二八號 為適應新技術快速發展的需要,回應創新主體對審查規則和審查模式的新訴求,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現予以發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9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第(3)項第5段修改為: 但是,因審查員發出分案通知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應當以該存在單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請為基礎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以該分案申請為基礎進行分案,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作結案處理。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第(4)項修改為: (4)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提出分案申請時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針對分案申請提出再次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該分案申請的申請人相同。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針對分案申請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該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節第(2)項修改為: (2)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或者贈與合同。必要時還應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例如:有當事人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或者贈與有異議的;當事人辦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移手續,多次提交的證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轉讓或者贈與協議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簽字或者蓋章與案件中記載的簽字或者蓋章不一致的。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節第4段和第4.3節第3段第(7)項,并增加第4.4節內容如下: 4.4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 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是指產品設計要點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設計。 4.4.1產品名稱 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名稱,應表明圖形用戶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應用的產品,一般要有“圖形用戶界面”字樣的關鍵詞,動態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名稱要有“動態”字樣的關鍵詞。如:“帶有溫控圖形用戶界面的冰箱”、“手機的天氣預報動態圖形用戶界面”、“帶視頻點播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 不應籠統僅以“圖形用戶界面”名稱作為產品名稱,如:“軟件圖形用戶界面”、“操作圖形用戶界面”。 4.4.2 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 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應當滿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節的規定。對于設計要點僅在于圖形用戶界面的,應當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該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視圖。 如果需要清楚地顯示圖形用戶界面設計在最終產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關系,需要提交圖形用戶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終產品視圖。 圖形用戶界面為動態圖案的,申請人應當至少提交一個狀態的圖形用戶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視圖作為主視圖;其余狀態可僅提交圖形用戶界面關鍵幀的視圖作為變化狀態圖,所提交的視圖應能唯一確定動態圖案中動畫完整的變化過程。標注變化狀態圖時,應根據動態變化過程的先后順序標注。 對于用于操作投影設備的圖形用戶界面,除提交圖形用戶界面的視圖之外,還應當提交至少一幅清楚顯示投影設備的視圖。 4.4.3 簡要說明 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應在簡要說明中清楚說明圖形用戶界面的用途,并與產品名稱中體現的用途相對應。如果僅提交了包含該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視圖,應當窮舉該圖形用戶界面顯示屏幕面板所應用的最終產品,例如,“該顯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機、電腦”。必要時說明圖形用戶界面在產品中的區域、人機交互方式以及變化過程等。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第(11)項修改為: (11)游戲界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的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屏幕壁紙、開關機畫面、與人機交互無關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節第2段之后新增一段,內容如下: 但是,如果發明創造是利用未經過體內發育的受精14天以內的人類胚胎分離或者獲取干細胞的,則不能以“違反社會公德”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六、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第(2)項第1段第2句中的“然后根據該區別特征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修改為“然后根據該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同時,在第(2)項第3段最后增加一句話,內容如下: 對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技術特征,應整體上考慮所述技術特征和它們之間的關系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七、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節修改為: 2. 審查用檢索資源 2.1 專利文獻資源 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程序中應當檢索專利文獻,其包括:中文專利文獻和外文專利文獻。 審查員主要使用計算機檢索系統對專利文獻數據庫進行檢索,專利文獻數據庫主要包括:專利文摘數據庫、專利全文數據庫、專利分類數據庫等。 2.2 非專利文獻資源 審查員除在專利文獻中進行檢索外,還應當檢索非專利文獻。在計算機檢索系統和互聯網中可獲取的非專利文獻主要包括:國內外科技圖書、期刊、學位論文、標準/協議、索引工具及手冊等。 八、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節第1段修改為: 通常,審查員在申請的主題所屬的技術領域中進行檢索,必要時應當把檢索擴展到功能類似或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是根據權利要求書中限定的內容來確定的,特別是根據明確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應的具體實施例來確定的。審查員確定的表示發明信息的分類號,就是申請的主題所屬的技術領域。功能類似或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是根據申請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請的主題所必須具備的本質功能或者用途來確定,而不是只根據申請的主題的名稱,或者申請文件中明確指出的特定功能或者特定應用來確定。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九、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節第2段修改為: 在確定了基本檢索要素之后,應該結合檢索的技術領域的特點,確定這些基本檢索要素中每個要素在計算機檢索系統中的表達形式。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節第3段刪除。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2節至6.3節修改為: 6.2檢索過程 審查員通常根據申請的特點,按照初步檢索、常規檢索和擴展檢索的順序進行檢索,瀏覽檢索結果并對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行判斷,直到符合本章第8節所述的中止檢索的條件。 6.2.1初步檢索 審查員應利用申請人、發明人、優先權等信息檢索申請的同族申請、母案/分案申請、申請人或發明人提交的與申請的主題所屬相同或相近技術領域的其他申請,還可以利用語義檢索,以期快速找到可以對申請的主題的新穎性、創造性有影響的對比文件。 6.2.2常規檢索 常規檢索是在申請的主題的所屬技術領域進行的檢索。 所屬技術領域是申請的主題所在的主要技術領域,在這些領域中檢索,找到密切相關的對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因此,審查員首先應當在這些領域的專利文獻中進行檢索。 對申請的其他應檢索的主題,應當在其所屬和相關的技術領域采用類似的方法進行檢索。 如果通過本節中的檢索,發現確定的技術領域不正確,審查員應當重新確定技術領域,并在該技術領域中進行檢索。 6.2.3擴展檢索 擴展檢索是在功能類似或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進行的檢索。 例如,一件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限定了一種使用硅基液壓油的液壓印刷機。發明使用硅基液壓油,以解決運動部件的腐蝕問題。如果在液壓印刷機所屬的技術領域中檢索不到對比文件,應當到功能類似的技術領域,如存在運動部件腐蝕問題的一般液壓系統所屬的領域,或者到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如液壓系統的特定應用技術領域,進行擴展檢索。 6.3檢索策略 制定檢索策略通常包括選擇檢索系統或數據庫、表達基本檢索要素、構建檢索式和調整檢索策略。 在檢索過程中,審查員可以隨時根據相關文獻進行針對引用文獻、被引用文獻、發明人、申請人的追蹤檢索,以便找到進一步相關的文獻。 6.3.1選擇檢索系統或數據庫 在選擇檢索系統/數據庫時,審查員一般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1)申請的主題的所屬技術領域; (2)預期要檢索文件的國別和年代; (3)檢索時擬采用的檢索字段和檢索系統/數據庫能夠提供的功能; (4)申請人、發明人的特點。 6.3.2表達基本檢索要素 基本檢索要素的表達形式主要包括:分類號、關鍵詞等。一般地,對于體現申請的主題的基本檢索要素應當優先用分類號進行表達。 在用分類號表達時,通常需要根據申請的主題的特點和分類體系的特點,選擇使用合適的分類體系。當選擇了某一分類體系后,首先使用最準確、最下位的分類號進行檢索,但如果同時存在多個非常相關的分類號,也可以一并進行檢索。 在用關鍵詞表達時,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準確的關鍵詞,再逐步從形式上、意義上、角度上三個層次完善關鍵詞的表達。形式上應充分考慮關鍵詞表達的各種形式,如英文的不同詞性、單復數詞形、常見錯誤拼寫形式等;意義上應充分考慮關鍵詞的各種同義詞、近義詞、反義詞、上下位概念等;角度上應充分考慮說明書中記載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等。 6.3.3 構建檢索式 審查員可以將同一個基本檢索要素的不同表達方式構造成塊,結合申請的主題的特點和檢索情況,運用邏輯運算符對塊進行組合構建檢索式。塊的組合方式包括全要素組合檢索、部分要素組合檢索和單要素檢索。 6.3.4調整檢索策略 審查員一般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以及對新穎性和創造性評價的預期方向調整檢索策略。 (1)調整基本檢索要素的選擇 審查員需要根據掌握的現有技術和對發明的進一步理解,改變、增加或減少基本檢索要素。 (2)調整檢索系統/數據庫 當審查員在某一檢索系統/數據庫中沒有獲得對比文件時,需要根據可以使用的檢索字段和功能,以及預期對比文件的特點重新選擇檢索系統/數據庫。 (3)調整基本檢索要素的表達 審查員需要根據檢索結果隨時調整基本檢索要素的表達,例如,調整分類號的表達時,通常首先使用最準確的下位組,再逐步調整到上位組,直至大組,甚至小類,也可以根據檢索結果,或者利用分類表內部或之間的關聯性發現新的適合的分類號;調整關鍵詞的表達時,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準確的關鍵詞,再逐步在形式、意義和角度三個層次調整表達。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一、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節最后增加一段,內容如下: 在這一原則下,審查員在沒有獲得對比文件而決定中止檢索時,應當至少在最低限度數據庫內進行了檢索。最低限度數據庫一般情況下應當包括中國專利文摘類數據庫、中國專利全文類數據庫、外文專利文摘類數據庫、英文專利全文類數據庫以及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對于一些特定領域的申請,還應當包括該領域專用數據庫(例如,化學結構數據庫)。必要時可根據領域特點,調整英文全文數據庫的范圍,或增加其他非專利文獻數據庫,如標準/協議等。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二、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節最后增加一段,內容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申請的全部主題是否屬于上述情形,必要時審查員仍需通過恰當方式了解相關背景技術,以站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做出判斷。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三、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節第1段修改為: 檢索報告用于記載檢索的結果,特別是記載構成相關現有技術的文件,以及與檢索過程有關的檢索記錄信息。檢索報告采用專利局規定的表格。審查員應當在檢索報告中清楚地記載檢索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主要檢索式,包括檢索的數據庫以及在該數據庫中執行的檢索表達式(包括基本檢索要素表達形式和邏輯運算符),準確列出由檢索獲得的對比文件以及對比文件與申請主題的相關程度,并且應當按照檢索報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寫其他各項。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四、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節的內容。 十五、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節修改為: 審查員在開始實質審查后,首先要仔細閱讀申請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術整體狀況,力求準確地理解發明。重點在于了解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理解解決所述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和該技術方案所能帶來的技術效果,并且明確該技術方案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特別是其中區別于背景技術的特征,進而明確發明相對于背景技術所作出的改進。審查員在閱讀和理解發明時,可以作必要的記錄,便于進一步審查。 十六、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節第(4)項最后1段修改為: 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的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應當是確鑿的,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的公知常識提出異議,審查員應當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或說明理由。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將權利要求中對技術問題的解決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認定為公知常識時,通常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七、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節第(1)項修改為: (1)申請人根據審查員的意見,對申請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導致被駁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請有可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如果申請仍存在某些缺陷,則審查員應當再次通知申請人消除這些缺陷,必要時,還可以通過與申請人會晤、電話討論及其他方式(參見本章第4.12和第4.13節)加速審查。但是,除審查員對明顯錯誤進行依職權修改(參見本章第5.2.4.2和第6.2.2節)的情況外,不論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見,都必須以申請人正式提交的書面修改文件為依據。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八、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節第1段修改為: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可以約請申請人會晤,以加快審查程序。申請人亦可以要求會晤,此時,只要通過會晤能達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問題、消除分歧、促進理解,審查員就應當同意申請人提出的會晤要求。某些情況下,審查員可以拒絕會晤要求,例如,通過書面方式、電話討論等,雙方意見已經表達充分、相關事實認定清楚的。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1節的標題由“舉行會晤的啟動條件”修改為“會晤的啟動”,并刪除該節中的以下內容: 舉行會晤的條件是: (1)審查員已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并且 (2)申請人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同時或者之后提出了會晤要求,或者審查員根據案情的需要向申請人發出了約請。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九、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節修改為: 4.13 電話討論及其他方式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與申請人可以就發明和現有技術的理解、申請文件中存在的問題等進行電話討論,也可以通過視頻會議、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與申請人進行討論。必要時,審查員應當記錄討論的內容,并將其存入申請案卷。 對于討論中審查員同意的修改內容,屬于本章第5.2.4.2節和第6.2.2節所述的情況的,審查員可以對這些明顯錯誤依職權進行修改。除審查員可依職權修改的內容以外,對審查員同意的修改內容均需要申請人正式提交經過該修改的書面文件,審查員應當根據該書面修改文件作出審查結論。 二十、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1節。 將第9.1.1.2節修改第9.1.1.1節,并在段尾增加一句話,內容如下: 人類胚胎干細胞不屬于處于各個形成和發育階段的人體。 將第9.1.1.3節修改為第9.1.1.2節。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二十一、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節第(5)項中的第4句話“如果是結合對比,存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結合方式的,應當指明具體結合方式。” 修改為“如果是結合對比,存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結合方式的,應當首先將最主要的結合方式進行比較分析。未明確最主要結合方式的,則默認第一組對比文件的結合方式為最主要結合方式。”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二十二、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節第1段中“可以在匯款當日通過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補充。補充完整繳費信息的,以匯款日為繳費日。”修改為“應當在匯款當日通過專利局規定的方式及要求補充。”并刪除第2段內容。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二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標題“期限、權利的恢復、中止”修改為“期限、權利的恢復、中止、審查的順序”。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增加第8節,內容如下: 8. 審查的順序 8.1 一般原則 對于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一般應當按照申請提交的先后順序啟動初步審查;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在符合啟動實審程序的其他條件前提下,一般應當按照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并繳納實質審查費的先后順序啟動實質審查;另有規定的除外。 8.2 優先審查 對涉及國家、地方政府重點發展或鼓勵的產業,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申請,或者在市場活動中具有一定需求的申請等,由申請人提出請求,經批準后,可以優先審查,并在隨后的審查過程中予以優先處理。按照規定由其他相關主體提出優先審查請求的,依照規定處理。適用優先審查的具體情形由《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規定。 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的,對于其中的發明專利申請一般不予優先審查。 8.3 延遲審查 申請人可以對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發明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提出,但發明專利申請延遲審查請求自實質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觀設計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交外觀設計申請的同時提出。延遲期限為自提出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遲期限屆滿后,該申請將按順序待審。必要時,專利局可以自行啟動審查程序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請求的延遲審查期限終止。 8.4專利局自行啟動 對于專利局自行啟動實質審查的專利申請,可以優先處理。 本章其他內容無修改。 本決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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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規范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貫標認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推行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加強創新主體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是持續提升知識產權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的有效手段。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的指導意見》(國知發管字〔2015〕44號),建立健全政策體系,采取獎勵補貼等扶持措施,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并通過引入第三方認證切實推進貫標工作落地見效。目前,全國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的認證企業達2.6萬家,近60%的獲證企業認為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提升了企業創新能力、競爭優勢和市場收益。《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33250-2016)、《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1-2016)貫標認證工作正在有序推進,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越來越多的創新主體認同認可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貫標認證工作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一方面,貫標認證與企業實際融合不夠,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尚未在企業運行中“生根開花”;貫標流程和認證規則“生搬硬套”,缺乏行業和專業特色;貫標認證輔導咨詢和培訓服務還不規范,認證審核人員專業能力離企業的實際需求有較大差距。另一方面,部分地方貫標認證扶持政策導向不夠精準,導致出現違規套利情況,甚至出現了“咨詢機構編本子、認證機構蓋章子”的“兩張皮”現象。 為認真落實“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總體要求,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快規范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貫標認證工作,對發現的問題立行立改,推動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高質量運行,堅守做好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工作的初心和底線。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強化知識產權貫標認證政策扶持的精準性 (一)突出政策扶持導向。貫標認證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企業、高校、院所的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聚焦企業、高校和科研組織創新發展需求,積極出臺扶持政策,加強精細化管理,充分調動創新主體主動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積極性,推動政策精準落地。要用足用好扶持政策,在獎勵、資助、補貼、創新券等方式的資金獎勵政策引導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政策“杠桿”效應,始終緊扣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能力提升,加強工作的系統性,將創新主體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作為申報其他知識產權項目的重要條件,推動知識產權認證結果采信與各部門關聯政策的協同聯動。 (二)明確政策扶持對象。各地要科學合理設立條件,以“擇優獎勵”為原則,優先獎勵創新能力強、知識產權優勢明顯、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企業、高校和科研組織。要引導優秀的認證機構與優質的創新主體有效對接,鼓勵認證機構加入高標準認證規則自愿備案名錄,對其所認證的創新主體優先獎勵。對不符合《知識產權認證管理辦法》及認證領域相關規定的,一律不予獎勵。 (三)嚴格政策扶持范圍。各地要加強各級政策銜接,防止違規套利,以“不超額獎勵”為原則,以獎勵認證成本費用為基準,確保創新主體累計所獲獎勵總額不得高于實際發生認證費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認證、監督審核至再認證”的首個認證周期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總額。貫標輔導、咨詢等服務費用不予列入獎勵范圍。 (四)規范工作程序。各地要堅持全程透明、公正公開原則,制定完善獎勵工作相關配套措施,認真做好資格審查、信用核查、結果公示、資金發放、監督抽查、績效評價等環節工作,將獎勵政策落實到位。 二、加快提升知識產權領域貫標認證服務能力 (一)加強業務指導上下聯動。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認證機構結合知識產權領域特點,制定符合知識產權質量效益要求的高標準認證規則,明確認證程序關鍵要點及責任主體。近期,將組織開展認證機構認證規則自愿備案工作,實行備案機構名錄動態管理,定期發布備案名錄,地方優先獎勵經備案名錄內認證機構所認證的創新主體。各地要對照備案的認證規則,對備案機構在認證過程中的行為及相關程序進行抽查。抽查情況應及時向國家局反饋,以作為備案名錄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 (二)推動完善認證行業自律。在認證認可行業協會指導下,推動組建知識產權認證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健全自律行為準則、管理規范和自我約束等制度,開辟投訴渠道,主動搜集線索證據,實施行業自律監管。積極搭建技術交流平臺,開展業務交流活動,提升認證審核能力。 (三)加快推進認證機構專業能力建設。組織編制全國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培訓教材,開展線上線下形式多樣的公益性培訓服務。引導認證機構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完善組織機構,推行認證機構公開承諾和信息公示制度,進一步健全內部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知識產權領域認證人才隊伍。 三、統一規范知識產權貫標輔導咨詢和培訓服務 國家局依托現有網絡平臺資源,組織開發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在線課程APP等,免費為企業負責人、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和內審員等提供靈活方便、統一規范的教育培訓服務。各地要支持事業單位承擔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貫標認證咨詢公益服務。倡導優質的代理機構提升服務能力、拓展服務類型,積極開展公益性貫標認證咨詢服務,不斷集聚優質資源,為創新主體提供更多高端服務。 四、嚴厲打擊知識產權貫標認證獎勵套利行為 各地要對知識產權貫標認證過程中的串通套利行為“零容忍”,積極受理、主動核查各種投訴舉報線索,集中查處一批頂風違規的機構,連續曝光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壞的典型案例,在近期迅速形成打擊高壓態勢,堅決遏制違法違規苗頭。凡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追責。對貫標認證對象和機構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要追回資金;情節惡劣的,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懲戒。 請各地即日起全面摸查轄區內各級知識產權貫標認證扶持政策,對照通知要求抓緊建立或調整規范扶持政策。各地要在2019年12月15日前將有關情況以紙件和電子件形式報送我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9年8月30日 (聯系人及電話:劉 佳 谷云飛 62086080 62086032 郵箱:zlzl@si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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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的公告(第323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三二三號 為便利商標注冊申請,規范商標電子申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現予以發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8月27日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商標電子申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網上服務系統開通的各類商標電子申請業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標電子申請是指當事人將商標申請文件以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形式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商標申請。 商標文件電子送達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以電子文件形式向當事人送達商標文件。 第四條 當事人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或者接受商標文件電子送達的,應當依照本規定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用戶使用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進行用戶注冊,按要求填寫的用戶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第五條 當事人可以自行辦理商標電子申請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代理機構應當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未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標電子申請。 第六條 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或者材料的,應當遵守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 第七條 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收到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或材料的時間為準,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未能正常接收的,視為未提交。 第八條 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或者材料的內容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檔案、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九條 當事人提交商標電子申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再接受以紙件形式提交的與本次申請相關的后續材料,但是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對應的紙件材料、實物證據等。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電子送達商標文件的日期,以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電子送達的商標文件,當事人應當及時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查看;未登錄或者未查看的,不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無法送達的情形,不再通過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二條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于商標申請和商標文件的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商標申請和商標文件的規定之外,均適用于商標電子申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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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花稅征收單位的變更通知
關于印花稅征收單位的變更通知尊敬的專利權人: 您好!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317號),從2019年8月25日起,印花稅業務調整為應由專權利人在獲得《專利證書》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后自行向稅務部門繳納。具體繳費方式: 如果專權利人是公司的,可以登陸電子稅務局平臺,向稅務局繳納印花稅費5元,需要列明專利號或布圖登記號信息,繳納后稅務局則會在系統中登記已納稅。 如果專權利人是個人的,則需要在辦稅大廳繳納印花稅費5元,需要列明專利號或布圖登記號信息,取得印花貼,粘貼到證書上。 港澳臺企業或個人,可以到國內任意一地的辦稅大廳繳納印花稅費5元。繳費期限及滯納金: 繳納印花稅費的時間為證書發文日起一個月內,超過時間未繳納稅務局會按每超過一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除滯納金以外,每逾期一次另罰款(企業50元,個人20元)。稅務局不會主動通知專利權人繳納稅費,但被稅務局查到未繳納的則應補繳所有罰款。如何辨別是否需要單獨納稅: 在《專利證書》的背面(第2頁)右上角、《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右上角,如未發現“印花稅代扣專用章”小紅章,則表示該證書需要單獨向稅務局繳納印花稅費。 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站,及更多印花稅繳納詳情可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附官網公告網址鏈接:http://www.cnipa.gov.cn/zfgg/1141382.htm 如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聯系我們。廣東智立方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