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見,東京!北京,再見!
智立方•創新道路一同前行來源:廣東智立方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作者:ZLF小智原標題:再見,東京!北京,再見!#未經許可,禁止轉載#智立方導讀北京時間8月8日,2020年東京奧運會落下帷幕,而在180天之后,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大幕就將拉開,奧林匹克在未來的半年里正式進入“北京時間”。北京冬奧會的籌辦工作正在緊鑼密鼓的開展,冬奧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布局全面。北京時間8月8日,2020年東京奧運會落下帷幕,而在180天之后,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大幕就將拉開,奧林匹克在未來的半年里正式進入“北京時間”。北京冬奧會的籌辦工作正在緊鑼密鼓的開展,冬奧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布局全面。2018年修訂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從中國奧委會的名稱、徽記、標志,到申冬奧的標志,再到奧運會的名稱、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志都屬于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2018年7月31日,新修訂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生效當天,北京冬奧組委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首批奧林匹克標志和殘奧會標志公告申請,包括14件奧林匹克標志和4件殘奧會標志,涵蓋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的會徽及中英文名稱等專有標志和名稱。2019年2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上述標志獲權。此后,冬奧會標志、吉祥物、志愿者標志、火炬造型、體育圖標、文化標志、教育標志等也陸續獲權。更早地,自2014年以來,該局先后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的BEIJING APPLICANT CITY 2022及圖等130多件申請進行檢索并依法予以登記。商標名稱包括專有名稱如“北京2022”、“BEIJING2022”;冬奧會吉祥物名稱“雪容融”、“冰墩墩”及吉祥物立體標志。北京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為此特意發來感謝信。2015年1月16日,北京2022年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 以下簡稱“冬奧申委”) 發布《2022冬奧會申辦標志和會徽知識產權保護公告》,正式確立了2022冬奧會“申辦標志”、“會徽”。并以“冬奧申委”為權利所有人,獲得北京市版權局頒發的作品登記證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特殊標志登記證書,從而擁有申辦標志和會徽完整的著作權和特殊標志權。至此,我們可以看到,2022年北京冬奧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已形成了商標、版權、特殊標志、奧林匹克標志四位一體的保護方式。在立法層面加以創新,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落實了對外承諾,兼顧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持了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融合協調,再次確認了“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原則,反映了我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信心和決心,這無疑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重大進步。相信在如此完備的法律保駕護航之下,北京2022年冬奧會一定會圓滿開展!?
-
為何2021年了,還叫“2020年東京奧運會”?
智立方導讀2020年3月,國際奧委會宣布東京奧運會延期時就決定,延期后的奧運會名稱仍保留“2020年東京奧運會和殘奧會”。所以到了2021年了,這屆奧運會還是叫“2020年東京奧運會”。這是有商標這一現實因素考慮。很多熱心網友在觀看今年奧運比賽時不禁發出疑問,今年是2021年,為何東京奧運會的宣傳物料、場地包括獎牌上都還是“2020年東京奧運會”的字樣?其實,早在2020年3月,國際奧委會宣布東京奧運會延期時就決定,延期后的奧運會名稱仍保留“2020年東京奧運會和殘奧會”。所以到了2021年了,這屆奧運會還是叫“2020年東京奧運會”。這里還有更重要且現實的因素,那就是知識產權。每一次奧運會都是世界的運動會,是體育的盛宴。而會徽就是這個盛宴的象征,甚至是一個國家的象征。2020東京奧運會會徽,由日本藝術家野老朝雄設計,靈感源于江戶時期的格紋理,融入日本的傳統藍色,三種大小不同的矩形組合,其意在促進融合各國,在國情、文化、思想三方面的差異,表達“多樣性的統一”的設計理念。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和奧運會主辦城市合同的約定,與奧運會有關的相關標志的所有權人是國際奧委會。早在奧運會開始之前,東京奧組委就將2020東京奧運會會徽、主辦城市+年份、吉祥物(含吉祥物名稱)、體育圖標和口號都進行了商標注冊。國際奧委會也提交了有關2020東京奧運會會徽的日本境外商標的注冊申請。畢竟,國際奧委會才是這些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人。以上這些都是在奧運會開幕之前必需的準備工作。雖然,2020東京奧運會由于疫情的關系延遲了一年舉辦,但是,東京奧運相關的大量條幅、廣告牌、旗幟、標志等物料,與多方簽訂的贊助合同等,都有明確標明2020東京奧運會的名稱及會徽。若將“2020”修改為“2021”,雖然只是一字只差,但對于東京奧運會來講,不只是需要重新做商標布局,一應的物料都要重新制作,合同也要重新簽訂,甚至還可能由此導致合同的糾紛問題,牽扯甚廣。當前正值東京奧運會舉辦之際,大家在關注奧運會的同時也要注意。2020東京奧運會的名稱及會徽、吉祥物等都為注冊商標,未經授權不得隨意使用。距離東京奧運會結束時間(2021年8月8日晚9.30北京時間)還剩下3天時間,預祝我國體育健兒繼續勇創佳績,爭金奪銀展風采,我們華夏兒女齊吶喊,張開懷抱盼望你們的歸來!加油,YYDS~~
-
無法涼涼的“商標碰瓷”!
智立方導讀《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八項情形,其中第八項是“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商標標志或者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去年涼涼的“阿京騰百”沒有注冊成功,但是他曾經一時火爆,眼熟嗎?有點像“藏頭詩”。不少網友一眼看出來了——這不就是阿里、京東、騰訊、百度的縮寫嗎?商標還能這么起名嗎?國家知識產權的答案是:不能。當時該局下發的“阿京騰百”商標不予注冊決定書。理由是,該公司具有不正當利用四家公司市場聲譽的故意,申請注冊“阿京騰百”商標的行為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然而,該“商標”的涼涼,不代表商標碰瓷事件的涼涼,這不是騰訊起訴了騰迅!騰訊在中國互聯網行業占據了半壁江山,在很多互聯網領域都有深入布局。游戲、社交、影視、娛樂等。隨著各大互聯網領域的布局深入,騰訊的品牌形象也深入人心,我記得吳曉波還專門撰寫了《騰訊傳》。有一家名為“騰迅(天津)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被騰訊給起訴了,根據公開資料顯示,騰訊維權騰迅商標,起訴騰迅不正當競爭,獲賠30萬。騰訊公司名聲在外,一些小眾品牌便想著碰瓷大企業,從而博得更多的關注。這種手段在商業領域十分常見。所以商標碰瓷有多嚴重呢?其實不只是騰訊,這不是喜茶起訴熹茶商標侵權糾紛一審勝訴。喜茶關聯公司深圳美西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上海市浦東新區塘橋街道果唯伊水果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喜茶勝訴獲賠10萬。商標碰瓷事件縷縷發生,新一輪考古發掘取得的階段性成果,三星堆再次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一些人同時也動起了歪腦筋——根據《中國商標網》商標檢索顯示,在三星堆新發掘成果宣布之后短短幾天內,被搶注的“三星堆”商標就多達20多個,國際分類包括科學儀器、金屬材料、運輸工具、教育娛樂等。盡管這些被申請的商標均處于“等待實質審查”狀態,而法律人事也多認為這些商標最終不大可能被審核注冊,但這種蹭熱點,試圖混淆視聽、惡意競爭的做法,當引起警惕。在商標權益方面,要實現全面保護,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把所有的路都占了,不讓別有用心的人走”,即將某個商標下的45個類別全部注冊。當然,最大程度的實現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僅靠權利人自家努力是不行的,還得靠運轉有效的法規機制。一方面,要加快完善商標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法規制度,特別是要對惡意搶注進行法律界定,并制定罰則;另一方面,要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于明顯蹭熱點、傍名氣乃至違背公德的搶注商標行為,不僅要依法駁回商標注冊申請,還應該予以懲戒。
-
關于施行修改后專利法相關問題解答
一、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以前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是多少年?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專利法未就溯及力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對新專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及授予的專利權,根據修改前的專利法規定,保護期限為十年。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請人可否提交請求保護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隨著產業發展,產品設計日趨精細化,成熟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越來越難以創新,局部外觀設計逐漸成為外觀設計創新的重要表現形式,創新設計者對保護局部外觀設計的需求日益強烈。因此,為了回應創新主體的訴求,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明確了對產品“局部的”外觀設計給予專利保護。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請求保護產品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但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請人可以暫時以紙件或離線電子申請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我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三、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含該日)后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否請求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三十條提交優先權文件副本?本次修改專利法引入了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制度,給予外觀設計申請人進一步完善申請、明確保護范圍的機會。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書面聲明,要求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但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我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申請以及作為要求優先權基礎的在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此外,為了落實“放管服”改革,進一步便利申請人,本次修改專利法適當調整了優先權文件副本提交期限的相關規定。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后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三十條提交優先權文件副本。四、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請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提交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請求?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如發生重大疫情),一些發明創造需要立即在實踐中投入使用,以維護公共利益,但由于這種公開行為不屬于修改前專利法規定的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形,會導致相關發明創造因喪失新穎性而面臨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的風險。為滿足防控疫情等非常情況的需要,促進這些發明創造在疾病治療等方面的及時應用,解決公眾健康問題,回應創新主體放寬不喪失新穎性例外規定的需求,更好地保護發明創造,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二十四條新增一項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形,即: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對于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含該日)后的專利申請,如申請人認為存在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請求。但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請人可以暫時以紙件形式提出請求,我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五、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專利法未就溯及力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對于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以前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不溯及既往。作為專利法的配套法規,目前正在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的相關內容,包括請求時間、屬于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情形等作出了細化規定。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廣泛征求意見和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草案中建議專利權人應當自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我局提出。此外,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對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以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暫時通過紙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后續再按我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我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六、新藥上市許可申請獲得批準的,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專利法未就溯及力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對于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以前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不溯及既往。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作為專利法的配套法規,目前正在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的相關內容,包括適用藥品和專利范圍、補償期限計算方法、補償期間的保護范圍、補償條件等作出細化規定。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廣泛征求意見和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草案建議對符合條件的新藥產品、制備方法、醫藥用途相關專利,給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補償請求自該新藥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我局提出。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自新藥上市許可請求獲得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暫時通過紙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后續再按照我局發出的繳費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我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七、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否自愿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為促進專利的轉化和運用,解決專利市場供需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本次修改專利法引入了開放許可制度。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權人自愿以書面方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聲明愿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據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愿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但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暫時以紙件形式自愿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我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聲明進行審查。八、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可否請求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本次專利法修改將可以請求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主體擴大到被控侵權人,這一修改有利于其充分評估侵權風險,采取合理的應對措施,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對專利權形成合理預期,促進糾紛解決,降低維權成本。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可以請求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但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暫時可以通過紙件形式請求我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九、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可否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復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早在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第四條中就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專利權作為一種重要的民事權利,無論是申請專利還是行使權利,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能通過抄襲、偽造等手段獲得專利權,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濫用專利權。因此,專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闡述了立法宗旨,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第五條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在申請專利中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不僅違反專利法立法宗旨,也有違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對知識產權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強調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特別是在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總書記明確提出要實現“從知識產權引進大國向知識產權創造大國轉變,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為嚴厲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從源頭上促進專利質量提升,國家知識產權局自2007年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第45號局令《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其處理措施進行了規制;2017年又對其進行了修改,發布了第75號局令,增加了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認定,加大處理力度。根據第75號局令,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至2020年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進行了排查處置,多次向地方通報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線索。本次專利法修改新增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層面為規范申請專利行為提供了明確的、直接的法律依據,有利于提高專利質量。國家知識產權局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2021年以來,為了進一步規范專利申請行為,加大對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打擊力度,國家知識產權局于1月27日向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并于2月底向各地通報了非正常專利申請排查情況。對于此次及后續通報未及時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依法予以處理。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復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施行修改后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二三號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已于2020年10月17日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專利法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為保障修改后專利法的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關于施行修改后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業務。特此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2021年5月24日關于施行修改后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第一條專利申請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該日,下同)起,可以通過紙件或離線電子申請形式,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提交請求保護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第二條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后的專利申請,申請人認為存在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紙件形式提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第三條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提交請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申請以及作為要求優先權基礎的在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第四條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后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三十條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第五條對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后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第六條專利權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自新藥上市許可請求獲得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后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第七條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以紙件形式自愿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后對上述聲明進行審查。第八條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六十六條,通過紙件形式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第九條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復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第十條申請日為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相關鏈接:關于施行修改后專利法相關問題解答關于公布專利法修改相關表格的通知
-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的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二六號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依法依規辦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現予發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2021年5月26日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所稱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以下簡稱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第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嚴重影響行業發展的;(三)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第四條請求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符合第三條所述的情形,并具備下列條件:(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四)人民法院未就該專利侵權糾紛立案。第五條請求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請求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交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述情形的證明材料。第六條請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辦理案件。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批準,立案期限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立案,并說明理由。對于不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請求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于轄區內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案情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可以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行政裁決。第八條辦案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配發的辦案證件。第九條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當事人也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辦案人員的回避,由負責辦案的部門決定。第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請求人發出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供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處理。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轉送請求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對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合并處理。第十一條案件辦理過程中,請求人提出申請追加被請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當事人,不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但符合請求條件的,應當駁回追加申請,告知請求人另案提出請求。對于被請求人提出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請求人的,應當告知請求人。請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追加。請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當事人為第三人。追加被請求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應當在口頭審理前提出,否則不予支持。第十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可以提交初步證據和理由,書面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查或者檢查。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依法調查或者檢查。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辦案證件。第十三條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情況;(二)對當事人涉嫌專利侵權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三)檢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產品。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將相關案件調查工作委托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第十四條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復雜技術問題,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應當事人請求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檢驗鑒定。當事人請求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單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檢驗鑒定意見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當事人對鑒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方先行支付,結案時由責任方承擔。第十五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相關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另行規定。第十六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5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第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中止案件辦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依職權決定中止案件辦理:(一)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三)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六)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七)其他需要中止處理的情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不中止案件處理:(一)請求人出具的檢索報告或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二)無效宣告程序已對該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作出維持有效決定的;(三)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成立的。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撤銷案件:(一)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二)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的;(三)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處理請求的;(四)被請求人死亡或注銷,或者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五)其他需要撤銷案件的情形。第二十條在行政裁決期間,有關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的,可以終止案件辦理。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請求。第二十一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制作調解書,加蓋公章,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第二十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案件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結案的,經批準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公告、檢驗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變更請求、追加共同被請求人、第三人的,辦案期限從變更請求、確定共同被請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計算。第二十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應當制作行政裁決書,并加蓋公章。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根據需要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配合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被請求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裁決作出后,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裁決公開時,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第二十四條辦案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劃 助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有關要求,進一步深化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創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業,提升高校院所等創新主體知識產權轉化率和實施效益,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劃,利用三年時間,擇優獎補一批促進專利技術轉移轉化、助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成效顯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F通知如下:一、總體要求(一)工作思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更高質量的知識產權信息開放和更高水平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供給,主動對接中小企業技術需求,進一步暢通技術要素流轉渠道,推動專利技術轉化實施,喚醒未充分實施的“沉睡專利”,助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二)基本原則。一是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聚焦區域優勢產業,以市場需求為牽引,強化中小企業主體地位和市場化服務;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突出專利轉化實施導向,聚焦對后續轉化運用的支持。二是上下聯動,形成合力。中央明確目標任務,推動數據集成共享,推廣經驗做法,加強工作指導;省級主管部門根據任務目標做好方案制定和實施工作,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工作機制,創造實施條件。三是目標導向,績效獎補。省級主管部門根據任務目標先行啟動實施,加強經驗總結和績效評估;中央財政按年度分批次對實施成效顯著的地方予以績效獎補,支持有關省份進一步深化工作實施。(三)工作目標。通過三年的時間,專利轉化運用的激勵機制更加有效、供需對接更加順暢、轉化實施更加充分、工作體系更加完善,專利技術轉移轉化服務的便利性和可及性顯著提高,高校院所創新資源惠及中小企業的渠道更加暢通,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有力支撐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創新發展,具體績效指標如下:1.全省中小微企業接受相關主體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的專利數量、成交金額、實際到賬金額及年均增幅;2.全省高校院所專利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的專利數量、成交金額、實際到賬金額及年均增幅;3.政策惠及的省內中小微企業數量及其營業收入、就業人數增長幅度;4.全省相關中小微企業專利產品備案和相關專利實施情況;5.全省專利質押融資金額及年均增幅,專利質押項目數及年均增幅。二、工作內容(一)地方開展工作。有關省份要聚焦若干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等特色優勢產業、高校院所,依托相關產業集聚的城市或產業園區,優先選擇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重點城市、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試點城市、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區及相關中小企業集聚的園區,充分利用現有資金渠道,統籌發揮知識產權運營體系現有的平臺、機構、基金、重點城市等作用,開展以下工作:1.拓寬專利技術供給渠道。一是激發高校院所專利轉化活力。指導高校院所深化知識產權權益分配機制,通過大數據手段分析篩選高校院所未實施“沉睡專利”,挖掘質量較高、具備市場前景的專利,發現潛在許可實施對象。二是鼓勵國有企業分享專利技術。引導大型國有企業加大專利技術許可力度,通過先使用后繳納許可費等方式,降低中小企業專利技術獲取門檻。2.推進專利技術供需對接。一是打造專利技術推廣運用平臺。依托高校院所知識產權和技術轉移中心、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等載體,集中發布專利技術供給信息,圍繞重點產業補鏈、延鏈、強鏈發展需要,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推廣應用。充分發揮“互聯網+”模式作用,幫助中小企業開展專利技術供需對接。二是建立有效對接機制。以中小企業集聚區域為重點,支持服務機構幫助中小企業獲取目標專利,組織高校院所、國有企業深入中小企業開展專利技術對接活動。引導涉農專利技術向縣域和農業園區轉移轉化,助力鄉村產業發展。三是創新專利轉讓運用模式。鼓勵專利權人采用或參照“開放許可”方式,提前發布專利轉讓費用或許可費用標準、支付方式等條件,提高專利轉化效率。針對中小企業實際需求,利用專利導航發掘目標專利和合作研發對象,積極開展專利池構建、轉讓許可等活動,做好專利技術實施指導和二次開發。3.完善配套政策和服務措施。一是加強政策聯動。按照有關政策要求,結合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劃,調整優化專利資助獎勵政策,更大力度促進專利轉化運用。在省、市、產業園區等不同層面,做好與現有科技、金融、稅收、中小企業等政策銜接。對于積極參與有關工作的高校院所和國有企業,在知識產權相關試點示范、項目安排、獎項申報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二是強化融資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有關中小企業納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扶持范圍,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行動,面向產業集群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集合授信等新模式;在確保金融安全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省、市現有知識產權運營基金等相關基金作用。(二)中央支持政策。國家知識產權局、財政部對有關省份開展專利轉化專項計劃給予政策支持,具體如下:1.擴大數據開放。國家知識產權局利用專利產品備案系統,建立專利轉讓、許可、質押等運營數據和專利產品備案信息定期通報機制,支持有關省份客觀評估政策實施效果;對異常轉讓、許可數據進行監控評價,及時向有關省份反饋。2.提供綠色通道。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有關省份建立涉及中小企業相關專利轉讓、許可、質押業務辦理的綠色通道,提高相關業務受理窗口辦理效率,推動有關業務受理窗口向產業集聚區域延伸。3.給予資金獎補。國家知識產權局、財政部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對方案完善、措施得當、工作推進有力,專利技術轉化運用成效顯著的省份給予1億元的獎補資金,獲得獎補資金的省份下一年度原則上不再予以獎補。有關省份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將獎補資金統籌用于深入推進工作實施,聚焦專利技術供需對接和轉化應用兩個重點環節,鼓勵但不限于采取以獎代補、購買服務、股權投資、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相關方梳理、盤點、發布可轉化的專利技術,提供專利技術供需對接服務,輔導中小企業獲取專利技術等;支持中小企業轉化應用專利技術,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三、工作程序(一)方案制定。以省為單位自愿編制為期三年的實施方案,測算有關指標,進一步明確三年總體目標、年度績效目標、政策措施和實施步驟,由省級知識產權、財政部門聯合印發。方案印發后即啟動實施,落實有關扶持政策,分解各項任務,加快工作落實。(二)方案備案。2021年4月20日前,有關省份要將印發的實施方案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財政部(電子版附光盤)備案,未備案的省份不進行獎補。(三)確定獎補地區。國家知識產權局、財政部依據確定的績效評價指標,每年上半年對有關省份專利轉化實施績效情況組織開展評價,于2021年—2023年在全國范圍內擇優確定若干措施有力、成效顯著的省份給予獎補。期滿后對三年實施績效情況進行總體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獎補政策調整完善的主要依據。2021年上半年啟動工作,在全國范圍內擇優確定若干工作基礎較好、實施方案扎實可行的省份,先給予0.5億元啟動資金,并根據2022年績效評價結果確定補撥或扣回0.5億元資金。對2022年、2023年獎補地區,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在評價排名靠前、符合支持范圍的省份中選擇,并給予1億元獎補資金。各年度工作績效評價使用的具體指標、證明材料以及獎補名額等事宜另行通知。四、工作要求(一)加強組織領導。有關省份要充分認識專利轉化專項計劃對科技成果轉化和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重要意義,作為今后一個時期知識產權工作的重點,納入知識產權有關發展戰略和重大規劃予以統籌推進。(二)明確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財政部做好業務指導和績效評價工作,落實各項支持政策。省級知識產權部門要做好專項計劃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加強項目和資金監管,提高獎補資金使用績效,及時統計和上報有關數據;省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專項計劃順利實施,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三)強化工作保障。有關省份要加強相關工作的資源投入和政策配套,加強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保障工作實施的知識產權公共機構建設,打造一支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專業工作隊伍;探索推動知識產權運用工作納入地方知識產權立法,形成促進專利技術轉移轉化的長效機制。(四)嚴格監督管理。有關省份要堵住制度漏洞和套利空間,堅決遏制明顯不以技術創新和實施為目的的專利轉讓、許可行為,指導企業用好專利產品備案系統,確保實施效果可統計可考核??冃гu價時,將對發生不良影響、出現套取補貼等異常行為的省份予以扣分,嚴重的取消獲得獎補資金資格或追回已撥付獎補資金。(五)做好總結推廣。有關省份要做好專利技術轉移轉化的效果追蹤,重點對專利實施效果、專利產品產值、帶動就業人數等實施效果進行數據統計,及時總結工作成效;定期上報日常工作動態信息,加大對典型經驗、典型模式、典型單位的宣傳力度。特此通知。附件:工作目標涉及指標說明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2021年3月19日聯系人: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張洋電話:010—61965361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 呂律電話:010—62083864
-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2021年全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年全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方案2021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實全國知識產權局局長會議、全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會議有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總體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中辦、國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及《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要求,強化問題意識、堅持問題導向,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侵權假冒多發的重點領域和區域,重拳出擊、整治到底、震懾到位,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質量、效率和水平,持續營造良好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二、主要任務(一)加強行政裁決工作,嚴格專利保護。嚴格依照修訂后的《專利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制度,開展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行政裁決工作。健全專利糾紛案源收集摸排機制和侵權風險排查機制,加強源頭治理,及時防范化解侵權風險。大力推進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范建設工作。暢通受理渠道,拓寬案源線索,優質高效開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和其他專利糾紛案件辦理工作。加大打擊重復侵權、群體侵權、惡意侵權行為力度,加大涉外、涉民營企業專利侵權糾紛辦案力度,發揮行政保護優勢,依法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二)綜合施策,強化商標保護管理。創新商標保護方式和手段,聚焦商標印制、生產流通、網絡銷售等環節,加大對涉及區域廣、持續時間長、涉案金額高、影響惡劣等嚴重侵權行為的辦案業務指導力度。切實督促定牌加工企業,嚴格履行商標審核義務,防范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加大對馳名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保護,對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批復認定的馳名商標要及時保護,對有行政保護記錄的要援引保護和重點保護。加強涉農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保護,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以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為契機,加強服務商標保護。加大整治惡意商標注冊申請、違反禁止性規定使用商標、冒充注冊商標等違法行為,嚴防將少先隊標志及文字注冊商標或者將其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研究制定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規范商標使用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消除商標申請和使用行為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凈化市場環境。(三)嚴格監管,加強地理標志和奧林匹克標志、官方標志、特殊標志保護。健全地理標志保護體系,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監管,突出特色質量標準,依法依規明確科學合理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檢查內容、檢查流程等事項。實行重點地理標志清單式監管,加大整治違法違規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行為的力度。強化生產集中地、銷售集散地、網絡平臺企業總部屬地地理標志保護,推動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行政執法信息共享。以展覽會、交易會、批發市場、旅游景區為重點,強化對奧林匹克標志等知識產權保護,為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順利舉辦營造良好氛圍。圍繞重大國際性、全國性的政治、體育和文化活動,加強官方標志和特殊標志保護。(四)聚焦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重要時段,加強全鏈條保護。加大對關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食品藥品和公共衛生等重點領域,特別是對抗疫防護用品、民生物資、農村食品、影響青少年兒童視力相關產品等商品保護。加強在侵權假冒多發的交易市場、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等重點區域和春節、五一、中秋、國慶等關鍵時段的治理。加強線上侵權假冒行為治理,加大對平臺內經營者知識產權授權信息抽查檢查的力度,推進《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引導平臺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全流程管理,完善線下線上一體化保護。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圍繞進博會、服貿會、廣交會等大型展會,采取展前排查、展中巡查、展后追查等措施,做好對侵權行為的防范、調解與查處工作。(五)完善工作體系和服務網絡,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進一步完善和擴大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服務網絡,強化業務能力建設,充分發揮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及地方分中心作用,加強央地協同,持續為企業防控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和應對糾紛提供高水平指導服務。加強海外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供給,持續優化完善海外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做好海外知識產權糾紛典型案例收集與研究。建立健全各地區海外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共建共享機制和專家顧問機制。三、工作要求(一)加強組織領導。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建立責任制,保障各項任務落實到位。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或工作計劃,細化工作措施,加強督導檢查,確保工作取得實效。有重要情況及時向地方黨委政府報告,有重大疑難問題及時請示。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地區和成績突出的人員給予表揚;對侵權問題多發頻發、行政保護不力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并通過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二)加強業務指導。要深入貫徹落實《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等辦案規范。推進開展行政保護案卷評查工作。加強行政答復工作,對下級單位上報的疑難案件請示,認真研判案情、做好法理分析、及時作出答復。積極做好對典型案例和指導案例的遴選和報送工作。推進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鑒定技術支撐體系建設。(三)加強協同聯動。加強與市場監管等執法部門的協同聯動,健全執法保護協作機制,嚴厲查處商標侵權、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加強行政與司法保護協作,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工作,促進行政執法和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協調,完善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形成執法保護合力。加強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設,優化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維中心區域產業布局,加快構建省市縣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體系。深化十二省市、華北五?。▍^市)、晉冀魯豫十五市等區域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協作,加大省際行政保護協作指導力度,擴展區域協作范圍,完善線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機制。健全知識產權部門與電商平臺工作聯動和信息推送機制,提升互聯網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效率。(四)加強培訓宣傳。持續加強行政保護隊伍能力建設,積極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案例研討等活動,提升行政保護人員專業技能水平。拓寬宣傳渠道,充分運用報刊、電視及網絡新媒體等媒介,及時報道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利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等重要時段,組織開展集中宣傳,發布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震懾侵權違法行為,積極營造良好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
-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的通知
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落實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目標任務,按照全國知識產權局局長會議要求,進一步做好2021年知識產權工作,為“十四五”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開好局、起好步,制訂本指引。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論述,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為主線,大力提升知識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務水平,更大力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撐。(二)基本原則。堅持系統觀念,加強頂層設計。堅持全國一盤棋,強化戰略導向和規劃引領,聚焦融合發展,加強橫向協同和上下聯動,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健全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增強系統保護能力,統籌推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堅持問題導向,深化改革創新。認清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形勢和任務,提高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聚焦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用改革創新的方法破解難題、化解風險,下大力氣抓好具體落實工作,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源源不斷激發知識產權內生發展動力。堅持統籌兼顧,實施分類指導。緊緊圍繞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總體目標,綜合考慮區域特點和產業需求,找準工作的結合點和著力點,做到長遠目標與階段性目標相結合,確保“十四五”知識產權規劃和強國戰略綱要有機銜接、協調推進,支持差異化探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有效路徑。堅持法治思維,強化能力建設。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嚴格依法行政,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運用、服務綜合能力建設,構建從中央到地方權責清晰、運行順暢、充滿活力的知識產權運行體系,推進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三)主要目標。2021年底,知識產權頂層設計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導向更加凸顯、知識產權運用效益持續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水平穩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和競爭統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得到全面加強,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知識產權創造。深入落實《提升發明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專項實施方案(2019—2022年)》,大力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和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持續提升,發明專利審查周期壓減至18.5個月,高價值發明專利審查周期壓減至14個月,商標注冊平均審查周期穩定在4個月。——知識產權保護。扎實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部署要求?,F有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業務能力進一步提升、業務范圍進一步拓展,結合地方需求適當布局一批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嚴格實施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建立更加順暢的知識產權保護銜接機制,侵權易發多發現象得到有效遏制,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達到較高水平。——知識產權運用。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在嚴控風險前提下專利商標質押融資規模達2400億元,融資惠及企業數量增長率超過10%,全國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平穩增長,全社會創造力和市場活力進一步激發,有效支撐現代產業體系建設。——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統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繼續推進有關地方專利商標受理窗口整合,力爭全部實現知識產權業務“一窗通辦”。專利、商標電子申請便利化程度與好評度進一步提升。推進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項目建設。完成在華建設100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首期建設目標,便民利民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二、強化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標桿引領(一)持續推動“十四五”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指標體系實施落實。繼續推動并配合做好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指標相關工作。做好“十四五”知識產權規劃指標實施落實保障,加強與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相關專利指標考核評價工作的銜接協同。(戰略規劃司負責)持續優化中國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中知識產權相關指標。(公共服務司負責)(二)因地制宜設置地方“十四五”指標體系。各地區結合本地區發展實際,集中力量編制本地區“十四五”知識產權專項規劃,科學合理確定本地區“十四五”知識產權目標指標,加強與知識產權強國戰略綱要、國家“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任務和指標銜接。要按照高質量發展指標體系和目標任務明確的方向,完善政策設計、創新政策手段、健全政策協調機制,科學設計指標實現路徑。(各地方知識產權局負責)(三)高標準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工作。制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管理辦法,充實局省知識產權合作會商內涵,統籌推進城市、縣域、園區、企業及高校院所等試點示范工作,夯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基礎。支持相關省份高起點謀劃局省知識產權合作會商事項,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全力打造京津冀、長江經濟帶、粵港澳、長三角、成渝、海南自貿港等區域知識產權高地,加強對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知識產權工作支持力度。(運用促進司負責)各地區根據國家局統一部署,遴選推薦一批試點示范項目,努力打造工作亮點,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各地方知識產權局負責)三、強化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政策配套實施(四)加強知識產權宏觀政策研究。聚焦構建新發展格局、服務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可控等重大戰略部署開展知識產權專題研究,形成一批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強的重大政策研究成果,更好為決策提供參考。加強國內外知識產權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研判,完善政策預研儲備工作機制。(辦公室負責)做好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訂,加強對地方知識產權立法相關工作的指導,完成《專利審查指南》適應性修改。做好商標法進一步修改準備和地理標志法律制度論證,加快《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等規章的制修訂。研究制定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開展專利特殊審查政策與機制綜合性評估論證,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審查制度。加強對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知識產權相關條款研究。(條法司負責)(五)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加快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持續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業務指導,推進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加大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力度,加強知識產權執法保護能力提升培訓。啟動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區建設。優化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布局,加強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設。強化知識產權領域誠信體系建設,推進知識產權仲裁調解機構建設,強化維權援助機制。促進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高效運行。(保護司負責)(六)完善知識產權運用促進政策。圍繞國家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專利導航體系建設,統籌推進補齊短板和鍛造長板,助力破解“卡脖子”問題。推進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做好相關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健全知識產權評估體系,研究制定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指引,完善評估機制和標準。出臺完善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機制政策。實施專利技術轉移轉化專項工作。加快發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深入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工作。完善專利開放許可運行機制,促進專利以許可的方式轉化實施。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建設一批商標品牌指導站,指導發布商標品牌發展指數報告。深入實施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啟動地理標志助力鄉村振興行動,著力打造區域品牌和特色地理標志產品。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業監管,出臺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政策。優化升級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運用促進司負責)(七)優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政策。制定發布《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十四五”規劃》。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化、智能化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建設。提高省級和地市級綜合性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覆蓋率。整合資源,推動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業務受理窗口等骨干機構拓寬服務職能,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新建一批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開展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工作,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網。編制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加強業務指導,推廣應用《知識產權基礎信息數據規范》《知識產權基礎數據利用指引》《TISC服務能力提升指南》《TISC服務產品和服務指引》,打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信息系統,保障知識產權數據要素自由流動。(公共服務司負責)(八)深化知識產權國際合作。深度參與全球知識產權治理,加大對小多邊合作的影響力,鞏固雙邊合作關系。推動完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全面落實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知識產權章節,落實中歐、中法地理標志協議。研究疫情防控環境下的“一帶一路”知識產權合作新機制新模式,推動合作項目取得更多務實成果。維護知識產權領域國家安全,健全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制度,加強對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的管理。(國際合作司、保護司負責)四、強化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統計監測(九)加強知識產權指標統計監測工作。加強知識產權“十四五”規劃核心指標的統計監測、分析研判和信息反饋。扎實開展全國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核算與發布工作。圍繞創新成果轉移轉化成效,優化完善并深入推進全國專利調查工作。加強對地方指標工作指導和統計支持。(戰略規劃司負責)啟動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實施監測體系架構和監測指標設計工作,為建立強國戰略綱要實施動態調整機制提供支撐。(聯席辦負責)(十)健全地方知識產權指標統計監測體系。各地區要適應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的要求,創新知識產權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充分運用大數據等現代技術手段對“十四五”期間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情況開展監測評估,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統計工作體系,按照國家局要求及時提供相應統計數據。(各地方知識產權局負責)五、工作要求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局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統籌謀劃、整體推進,進一步明確細化工作目標、進度安排,及時跟蹤實施進展及成效,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局有關部門要在2021年12月15日前將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成效以紙件和電子件形式報送我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附件:2021年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任務清單.pdf相關鏈接:《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印發
-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活力,優化廣東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若干措施》要求,我局于2020年啟動《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立法起草工作,并經反復研究形成了《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為更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現將《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通過我局門戶網站(http://amr.gd.gov.cn/)公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4月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郵寄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處,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363號1108室,郵編:510630;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gdsjj_ipbh@gd.gov.cn?! ∪?、通過來電,聯系人:宋慧婷,聯系電話:020-38835977?! 「郊?:《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docx 附件2:《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起草說明.doc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