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科學技術局
2017年8月21日
中山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力度,推動全市高新技術企業集聚及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并鼓勵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軍民融合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山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高企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設立,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促進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高企專項資金由市科技局負責管理,資金的使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財政有關規定,堅持目標明確、程序規范、專款專用的原則。高企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用途調整、增加或減少資金數額安排必須經市政府批準。
第四條 高企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市科技局)的職責:
(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高企專項資金的總預算以及分項預算,編制經費年度決算;
(二)負責提出補助經費建議、進行高新技術企業日常管理和綜合統計等事項;
(三)負責組織開展高企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補助對象、額度和撥付
第五條 高企專項資金補助對象:
在中山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補助以正式文件及相關證書為準。
第六條 補助形式采用事后補助,補助項目如下:
(一)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
(二)企業產品通過廣東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每個產品補助3000元。
(三)對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的,一次性給予補助5萬元。
(四)對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且尚未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整體遷移到我市并報備省科技廳核準的,每家給予補助30萬元。
(五)對處于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移到我市并報備省科技廳核準的,每家給予補助60萬元;三年內年營業收入提升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每家再給予補助60萬元。
(六)高新技術企業擁有“軍工四證”(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證書、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證書、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書或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證書)有效證書兩個以上的,每個證書按50萬元一次性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七)強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金融扶持力度,促成一批優質創新項目加速轉化,企業按照《中山市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規定流程被納入風險準備金項目池,對于已經償還科技貸款本息的項目,貼息標準為:
1.對處于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最高可按實際支付利息的60%給予貼息,單筆貸款貼息的最高額度為100萬元。
2.高新技術企業設立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要求近兩年內注冊)進駐到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成為在孵企業的,該在孵企業的科技貸款項目最高可按實際支付利息的70%給予貼息,單筆貸款貼息的最高額度為100萬元。
3.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的在孵企業,被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或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其科技貸款項目最高可按實際支付利息的80%給予貼息,單筆貸款貼息的最高額度為100萬元。
4.“中山創客·國際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或在孵項目,最高可按實際支付利息的90%給予貼息,單筆貸款貼息的最高額度為100萬元。
第七條 市科技局根據符合第六條補助范圍的企業,提出資金方案,并在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審批,獲市政府批準的補助資金按規定直接撥付至企業。
第三章 監督和信用管理
第八條 項目信用管理依據《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山市科技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接受市科技以及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