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與京東等電商的商標權之爭越演越烈,小編網上搜索了一下,發現了以下這篇文章,在此與大家分享!(文章摘自IPRdaily網站)
10月30日,根據曝光的通告函顯示:阿里集團已經于中國取得了“雙十一”注冊商標(注冊號碼:10136470,10136420),經阿里巴巴集團授權,天貓就“雙十一”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為都是商標侵權行為。
稍后時間,又有消息稱阿里準備在雙十一“封殺”京東,因為前者注冊了“雙11”商標,并且授權天貓獨家使用該商標,任何其他公司機構不得使用。京東也通過微博對這一事件作出了回應。京東在聲明中表示,某電商企業這么做實在是有違開放的互聯網精神,有違公平競爭的原則。實際上是在以法律之名、行壟斷之實的行為,實質上限制了廣大消費者本應享有的充分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參與權,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針對雙方的理由,IPRdaily網站文章筆者進行了一定調查,發現阿里確實獲得了2枚雙十一商標的注冊核準,其中網絡銷售服務上最重要的1枚信息如下:
而實際上,針對雙十一,京東在背后也做了大量商標保護工作:
但京東卻晚了天貓兩年零13天的時間,作出申請保護(天貓是11年11月1日,京東是13年11月14日)。雖然遲了,但京東也有過人之處,主商標配合雙十一,“京東雙十一”,此種組合,十有八九也是能夠通過商標審查人員的審查而下證的。
只不過,局面對京東不利,而對于阿里巴巴倒是順風順水,占據了主動。此情此景,天貓有了商標證,完全可以主張京東侵權。
IPRdaily網站文章筆者表示:仔細分析來看,網購狂歡節的11月11日,也就是雙十一,是否表明銷售服務的時間,且通過大量的使用,各商家已經約定俗成的將其識記為銷售服務的日期表述,應當屬于描述性用語。此種使用,無論是天貓還是京東,甚或是其他商家,也難以認定為商標性使用,完全符合《商標法》第59條的規定,屬于正當使用。
IPRdaily網站文章筆者又發現早于阿里雙十一商標注冊申請日11月1日前的10月27日,成都的一家家具廠已經在先注冊了雙11商標。
在后注冊的阿里雙十一,本身就不應該被核準注冊。
再回到天貓的通告函:
之所以嚴正聲明+保留權利,可能也是知道了自己的情況,故此注明“嚴正聲明+保留權利”
“雙十一”商標后續將如何,請繼續關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