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產品跨入市場的敲門磚,在行業競爭激烈的市場背景下,市場主體為了在競爭者中獨樹一幟、脫穎而出,往往傾向于選擇能夠彰顯個性、標新立異的標志作為商標。
但一味追求博人眼球,效果可能適得其反。商標一旦觸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底線,受到“不良影響”條款的規制,就會遭遇申請被駁回的尷尬境遇。
什么是“不良影響”條款?
“易產生不良影響”這個理由是造成商標注冊失敗的原因之一。《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
《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如何判斷申請商標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呢,《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
判斷標志是否具有“不良影響”通常須考慮如下因素:
一、標志本身含義。要站在當下社會道德文化的背景下,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進行判斷。
二、不需具有實際損害。只要標志具有產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則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三、不考慮主觀惡意。標志是否具有不良影響與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識狀態無關。
四、不適用于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如果標志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應當適用商標法其他條款進行規制,避免“不良影響”條款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