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又稱為周知商標,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馳名商標采取跨類保護),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
馳名商標的認定須以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請求為前提,并且該申請或請求必須建立在相關權益受損的基礎上。在一個糾紛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權糾紛中也享受馳名商標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時候和范圍內都受到特殊的保護。
禁止作為商號使用: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予以撤銷。
行政認定:一直以來,中國馳名商標大部分都是通過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與人民法院相比,其認定的馳名商標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標注冊、使用與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具體事實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1.通過商標局認定
2.通過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
3.通過人民法院認定: 目前,許多企業紛紛將其商標通過司法這一新興方式認定為馳名商標,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企業商標意識、品牌意識的增強,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維權具有積極意義;同時,司法認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級人民法院完成,使馳名商標的認定更為便利,因而已成為許多企業的首選方式。
要把馳名商標當作防止不正當競爭的一種制度,而不是當作一種榮譽稱號和進行廣告宣傳的資本,更不能為了獲得這種特殊的"資本",弄虛作假,甚至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標糾紛,以求在訴訟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用來維護公平競爭的,而不能把它作為工具進行不正當競爭,這是起碼的商業準則。
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
1.個案認定
首先,當事人必須在具體的商標案件中,認為系爭商標構成對其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并且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才可以提起馳名商標認定;其次,在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中,馳名商標的認定結果只對本案有效。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在本案中可以作為馳名商標保護記錄予以考慮。
2.被動保護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在具體的商標案件中應當事人的請求就其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并在事實認定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或裁決。當事人未主張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主動認定。
3.按需認定
如果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區別較大,或者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差較大,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會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無需對他人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為限:
(1)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
(2)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的消費者;
(3)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服務在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等。
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判定
復制是指系爭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
摹仿是指系爭商標抄襲他人馳名商標,沿襲他人馳名商標的顯著部分或者顯著特征。
馳名商標的顯著部分或者顯著特征是指馳名商標賴以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組合方式及字體表現形式、特定圖形構成方式及表現形式、特定的顏色組合等。
翻譯是指系爭商標將他人馳名商標以不同的語言文字予以表達,且該語言文字已與他人馳名商標建立對應關系,并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或者習慣使用。
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系爭商標無效,但對屬于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宣告系爭商標無效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著名商標是指具有較高市場聲譽和商業價值,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依法被認定的注冊商標。認定機構是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主要認定標準:一是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期滿三年;二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省內或國內同類產品中質量和售后服務優良,且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場信譽;三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同行業或者國內同類產品中名列前茅;四是該商標注冊人有健全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措施。
自著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著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機關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