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局每年收到的注冊商標申請中,有眾多商標因為易產生不良影響、容易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而遭駁回,那么究竟什么樣的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了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其中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局、商評委制定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 “其他不良影響” 包括以下幾點:
(1)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有害于種族尊嚴或者感情,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
(2)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
(3)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職銜的名稱相同;
(4)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標記相同或近似,由企業名稱構成或包含企業名稱等容易誤導公眾的情形。
當然,還存在一些與商標使用或管理無關的情形,即事實上不會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或者商標管理秩序,然而卻因其他原因而存在不良影響而駁回。如:商標含有不規范漢字或系對成語的不規范使用,容易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認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