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浪》vs《非浪》,著作權侵權了嗎?
大家好,這里是智立方知識產權小課堂。
五四青年節,一朵《后浪》來事洶洶席卷全網。各位聽眾寶寶們,你們看《后浪》了嗎?
B站一直以來是代表二次元、小眾文化的平臺,這次也終將憑借由國家一級演員何冰登臺演講,認可、贊美與給予年輕一代“你們有幸遇見這樣的時代,但時代更有幸遇見這樣的你們”這篇《后浪》進入主流視野。截至5月6日20點,《后浪》在B站達到了1283.6萬播放量,19.2萬彈幕,137.2萬點贊。
作為后浪的小編礙于領導或長輩們不敢發聲時,作為B站UP主“朱一旦的枯燥生活”,十分頭鐵地對自家平臺作品打響了第一槍,即用平民話語權對精英話語權的一次示威——朱一旦團隊發布了《非浪》,各位寶寶們,你們又看了嗎?
小編在捧腹大笑贊嘆朱一旦團隊才華的同時,一個二次創作領域由來已久的知識產權問題浮現在小編腦中:
這樣以《后浪》演講詞為基礎架構惡搞改變的《非浪》,是合理使用還是存在侵犯著作權的風險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后浪》演講詞可以通過哪種著作權予以保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文字作品,是指用語言文字符號記錄的,用以表達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作品的創作成果。本文所提及的《后浪》則可以通過著作權中的文字作品予以保護。
那么《非浪》是否構成對《后浪》的侵權呢?著作權侵權認定一般采用的是“實質性相似+接觸”的原則。 即先判斷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要求保護的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其次再判斷“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是否“接觸”過權利人要求保護的作品。此處的“接觸”并不等同現實中的接觸,通常以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所要求保護的作品先后發布的時間順序為基礎,綜合所要求保護的作品的知名度等綜合情形推定被訴侵權人有“接觸”所要求的保護作品的可能性。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認定侵權成立的公式為“被訴侵權作品與所要求的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接觸-合理抗辯”。即“二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接觸-合理抗辯=侵權成立”。
上述理論中的“實質性相似”應采用何種方法去判斷,目前仍存在爭議。但已達成了“就不同類型作品的實質性相似判斷,應采取不同判斷方法”的基本共識。
再說說合理使用: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采用四要素來判斷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
1、考慮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
2、被使用作品的性質
3、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
4、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因素
小編在反復看過《后浪》與《非浪》后,認為每個公民都有自由創作的權利,前浪們可多為后浪們提供自由創作的社會氛圍,以鼓勵創新、促進社會文化繁榮。
所以,《非浪》是侵權還是合理使用?想必寶寶們心中也有了答案。
最后小編也要給各位未來的韭菜們一些建議,大家在使用他人作品進行二次創作的同時,應避免使用大量原作品中的核心內容,要多注入自己的創作思想,防止二次創作的時候帶來侵權的風險。
關注我,帶你了解如何保護知識產權——避開知識產權“雷區”。今天就聊到這里,朋友們下期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