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個案例,被控侵權產品為一個蘑菇型的充電寶,被控侵權方在京東銷售該產品,單個售價79元,京東商鋪顯示評價為50+。
這個案件處理過程,未提供證據證明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訴訟過程中,權利人提出5萬元和解,而被控侵權人因為對判賠金額沒有一個合理的估算,從而選擇走法定程序,最終判決被控侵權方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9萬元。可以看出,雙方對案件最終金額的估算是尤為重要。
第一步:預測可能會適用的賠償額度計算方式
1.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4.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新的專利法修改草案中提高到10-500萬)。
在適用的過程中,第一到第三條都需要原告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
雖然專利法規定了四種確定賠償額的方式:權利方損失、侵權方獲利、同類專利許可費用及法定賠償。但在實際案例中,很難具體落實。原因在于,在大多數的案件,權利方損失及侵權方獲利很難確定;而難以確定的重要原因就是沒有證據支持,包括數量、利潤、專利貢獻度等方面的證據。沒有這些方面的證據,法官只能根據案件具體情形“綜合”確定賠償額了。
在上述提到的案例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可以確定該案適用法定賠償的可能性最大。(據不完全統計,在我國,專利侵權賠償數額以法定賠償方式加以確定的案件比例高達95%以上)
第二步,確定可能賠償的范圍
法定賠償額的幅度范圍為1萬至100萬,大部分適用法定賠償的案件,法官也都會在這個范圍之內進行裁量。
適用法定賠償額的案件,在確定判賠金額時,法院通常會考慮專利的創新程度、侵權人的主觀惡意、銷售規模、銷售時間、銷售金額、獲利情況等因素。
1. 按照“銷售單價79元,銷售數量50+”計算,銷售總金額至多為4661元
2. 侵權行為發生在單一的網絡平臺
3. 涉案專利因未繳納或繳足年費曾終止
4. 原告未舉證證明專利的知名度
根據上述情節可以初步判斷最終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
這么看來和最終判決9萬元還是差的很多的,那是為什么呢?因為法定賠判歸根到底是法院酌定,這必然包含了法官在其中的因素,不同法官的金額可能也會不同。所以可以了解多起相同案例對比該法官和其他法官的判決金額,從而更加準確的預估。
還有應該注意到的一點是,上訴案例中被控侵權人卻存在制造這一侵權行為,所以案件最終判決的金額才不會是低于5萬元而是9萬元。
為什么明知是侵權的銷售產品還是會有人冒險去銷售呢?因為大多數人覺得即使侵權,最終賠償的數額很大可能會少于自己銷售這些產品所帶來的的收入,所以值得大多數人去鋌而走險。
但是!18年12月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第一次審議。草案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賠償。即加大了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侵犯專利最高賠5倍或500萬元。
同時,1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商標法,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懲罰力度,修改條款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額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修改條款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19年出臺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也直指上述問題,明確提出要“加快在專利、著作權等領域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加大損害賠償力度”
所以大家還是要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努力做到不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