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智能移動終端的普及、自媒體的迅猛發展,短視頻已經成為新時代網絡社交媒體下的新寵兒,短視頻行業具有的潛在利益推動了諸如“抖音”、“快手”、“微博”等平臺進入到其中。但是,短視頻在具有巨大的經濟效益以及產業價值的同時也面臨各式各樣的侵權風險。
一、短視頻的定義
短視頻,是一種互聯網內容傳播方式。短視頻一般是指在各種新媒體平臺上播放的、適合在移動狀態或短時間休閑狀態下觀看的,高頻推送的視頻內容,時長一般控制在5-10分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則是抖音15秒小視頻。有人會以時間太短來否定短視頻的創作性,這種觀點是不可取的,視頻的長短與創作性的判定并沒有必然聯系,而且對于短視頻是否符合創作性要求進行判斷時,對于創作高度不宜有過高要求,只要能體現出制作者個性化的表達即可。以時間的長短作為創作性的判斷因素,我們無法明確其對于獨創性是決定性的因素或者僅僅只是考量因素之一。我們不能僅僅因為短視頻的篇幅短小而否定其獨創性。
二、短視頻的特征
短視頻具有時長較短、取材廣泛、剪輯方便等個特點,這就使得短視頻的傳播速度快、范圍廣。此外短視頻可以隨地拍攝隨時上傳、分享,大眾參與性強等特點使其成為了最受大眾歡迎的娛樂形式。短視頻的“短”迎合了人們碎片化的需要,使其本身具有龐大的潛在市場和極高的市場價值。
三、短視頻定性及權利歸屬
短視頻與電影作品或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在拍攝設備、后期剪輯以及最終形成的連續畫面等方面幾乎一致,因此普遍地認為一般的短視頻可以作為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中的作品進行保護。短視頻在內容和編排上,往往體現了制作者的獨創理念,體現了制作者的構思、審美,符合著作權法對客體獨創性的最低要求。一般情況下,制作者享有短視頻的著作權。
四、短視頻的發展以及在新媒體營銷中存在的知識產權風險
短視頻從04年出現,16年進入了營銷發展階段,18年則進入到了短視頻整治時期。經過多年的發展,短視頻行業雖偶有新的模式出現(直播帶貨),但是從整體上來看,短視頻行業在商業方面已較為成熟。短視頻具有龐大的潛在市場以及極高的市場價值使得眾多的制作者涌入到短視頻行業,這就意味著侵權與糾紛將大量發生(詳見下圖)。目前,短視頻糾紛隨著短視頻的發展逐漸增加,但其中最多的還是知識產權糾紛。
1.以Vlog等短視頻的制作為例,現在的Vlog等短視頻多配有背景音樂。這時使用未授權的背景音樂則很有可能涉及到侵權的問題。制作者在站內使用平臺提供過的音樂或其他素材不會涉及侵權問題,但創作者往往會將作品分發到多個平臺,而各個平臺之間沒有轉授權協議。例如創作者采用了抖音的素材庫制作出視頻后轉發到快手或者微博,還是有可能出現音樂版權侵權的情況。
2.字體侵權:在Vlog等短視頻的制作過程中,字體的使用亦可能構成侵權。創作性字體大多被認可為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在線條、點畫、字形結構、偏旁部首的比例等方面進行創造,融入獨特的藝術美感,彰顯了創作者的個性,從而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因此視頻制作者在使用字體時應當審慎,切勿隨意使用以免構成侵權。
3.圖片侵權,短視頻制作者在創作時應當審慎引用圖片、圖片往往以美術作品的形式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隨意地引用圖片亦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在視頻創作的過程中盡可能使用自身創作的素材,避免大段引用來源不明或未經授權的圖片素材。
4.直播帶貨模式下的主播虛假宣傳。帶貨一般以直播的形式進行,多由主播個人發揮,委托者在直播過程中可操控的空間小。相較于錄播而言,直播具有實時性,因此主播的不當行為及話語沒有多余的空間去后期糾正。此外,帶貨主播錯誤解讀商家的信息亦可能構成虛假宣傳。因此,這就要求委托者在事前對直播文案謹慎審查,對于直播過程中不當行為及時制止、以及保留產品的相關證明證據。
5.簽署委托協議中知識產權條款的建議
a.在企業與主播簽訂合同條款時,指定平臺、指定賬號,上傳指定作品或內容,授予以其自身的名義向第三方進行維權的權利。
b.不能私自轉載和進行二次創作
c.企業與主播簽訂合同條款時,應在條款中明確直播與短視頻的思路,
d.企業與主播簽訂合同條款時,知識產權相關條款應包括播出的內容應采取可回放保留或者邊播邊錄。
e.合同中要明確約定產品的推廣文案的版權要歸企業方所有
f.合同中約定要求推廣方的推廣文案為原創,涉及到抄襲或者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由推廣方承擔
g.簽訂合作協議時明確是否只允許該視頻在哪些平臺投放,或者多個平臺均不受影響
隨著移動社交媒體的迅速發展,短視頻已經逐漸成為互聯網文化的新業態,成為廣告與營銷的重要手段。與電影相比,短視頻雖然短,但是其內容同樣蘊含著制作者的智慧財產。受疫情影響,線上銷售成為了眾多企業的優先選擇,而短視頻則是企業進行營銷的最好途徑,在進行短視頻創作時既要防止侵犯他人權益亦要保留好各項證據應對他人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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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
洪德明